組織準則

為了確保志願服務的品質與一致性,關懷協會制定了志願服務隊的組織準則,作為志工參與服務的依循依據。這些準則不僅反映我們的核心價值,也幫助志工在服務過程中保持良好的協作與專業態度。

中華民國98年9月13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訂定
中華民國107年06月10日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

第一章 總 則

第 一 條 本組織準則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等有關法令規章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隊定名為「向日葵志願服務隊」(以下簡稱本隊)。
第 三 條 本隊以培養熱心公益、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,塑造助人最樂、服務最榮之利他精神,擴大民眾參與層面,激勵民眾貢獻心智,相互策勉,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,協助推動社會福利等工作為宗旨。
第 四 條 本隊運用單位為「社團法人台東縣向日葵關懷協會」,隊址設於運用單位辦公處所「台東市四維路三段105巷18號」。
第 五 條 本隊接受「臺東縣政府社會處」、「社團法人台東縣向日葵關懷協會」之指揮監督。

第二章 任 務

第 六 條 本隊之任務如下:
      一、推展社會服務工作,關懷弱勢族群。
      二、支援運用單位之會務及業務。
      三、協助政府推動各項志願服務工作。
      四、接受政府及其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委託辦理各項志願服務。
      五、其他有關志工服務精神等事項。

第三章 隊 員

第 七 條 凡認同本隊所推動各項工作或活動,具服務熱忱、無怨無悔,願奉獻智慧及心力,服務社會大眾,利用閒暇為弱勢團體服務者,均可報名參加,報名後經社團法人台東縣向日葵關懷協會理監事會核備後,遴選為本隊志工,並輔導參加各項志工相關訓練。
第 八 條 本隊隊員之權利:
      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      二、參與本隊或本協會,以及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。
第 九 條 本隊隊員之義務:
      一、遵守本協會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。
      二、遵守本隊組織準則、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。
      三、執行本隊或本協會分配之服務工作。
      四、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。
      五、繳納隊費。
      六、出席本隊或本協會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。
第 十 條 本隊員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隊聲明退出服務行列,退出後,其既繳之隊費,概不退還。
第 十一 條 本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經本協會理監事之決議,按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勸告、警告或除名等處分:
       一、違反本協會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。
       二、違反本隊組織準則、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。
       三、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本協會及本隊名譽者。
       四、久未參與服務工作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。
       凡除名之處分應經本協會理監事會通過後行之,隊員之除名,其既繳之隊費,概不退還。

第四章 組 織 及 職 權

第 十二 條 本隊以本協會理監事會為最高決策機構。
第 十三 條 本隊設隊長、副隊長各一員,由本協會理事會就本隊隊員中提名或無記名遴選產生。隊長綜理隊務,并對外代表本隊,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,任期均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 十四 條 本隊得視服務工作需要設研訓、服務、康樂、行政等組,各組置組長一人,由隊長就隊員中提名經本協會理監事通過後聘任之,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。

第五章 會 議

第 十五 條 本隊每六個月召開隊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以研討業務預期計畫、執行現況及成果展示和績效檢討等事宜,均由本隊隊長擔任主席,並召集之。隊長因故不能出席由副隊長代為行之。

第六章 經 費

第 十六 條 本隊經費之來源如下:
       一、視本隊經費需求而由各成員繳費。
       二、向上級有關單位爭取專款補助。
       三、隸屬單位之補助費或獎助費。
       四、事業機構、廠商、熱心公益人士或隊員之捐款。

第七章 附 則

第 十七 條 本隊解散時,其剩餘經費全數捐贈運用單位作為推展志願服務之用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。
第 十八 條 本組織準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等有關法令及理監事會之決議辦理之。得隨時修訂。
第 十九 條 本組織準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,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